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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扫描]筑起权与法之间的“防火墙”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5-04-02 11:18:00

摊上事儿,想给司法部门“打个招呼”就摆平的领导干部,需要警惕了。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来,这项制度的落地一直为各界所关注。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警告那些敢于铤而走险干预司法的官员,如越“红线”非但可能“官帽”不保,甚至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的核心要义,而保持司法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早已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现实中,我国的司法实践常常陷入无法挣脱的困境。“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存在,给了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权力资源。《新京报》的社论《记录“领导干预司法”需要勇气与技巧》,对这些过界的权力之手进行了形象地描述,“你不接受我的干预,我就让你司法机关没地方办公;我就让你司法机 关在各色评比中排名靠后;甚至我还可以让你司法官的工资老被拖欠,水电老是时有时无,子女进不了好学校……”

这种不当干预无疑会侵害司法的公平、正义以及公信力,侵害民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建设法治中国,斩断过界的权力之手,清理法外干预滋生的空间是必然之举。所以,这次两办的《规定》甫一出世,便获得舆论场的一致褒扬,被称作是———为司法公正营造“隔音空间”。

其实之前针对权力干预司法,法院内部已经做了不少应对措施,一些地方基层法院也在进行改革探索,但显然这次两办的《规定》更有分量,因为它对司法机构的外部干扰和内部应对两方面都做了硬性的制度规定。

针对外部干扰,《规定》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解释,明确了领导干部5种违法活动的行为方式,因此在实践中极具操作性。根据《钱江晚报》的评论《“两办新规”,期待落地有声》概括,这5道禁令,具体到了“于私”中的“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 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也涵盖了“于公”的干预司法行为,比如“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 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评论员刘雪松认为这5种干预行为,是司法过程中的关键时段、关键环节。因此,《规定》具有强烈的针对性。

而且,《规定》对这5种具体的违法行为,还设定了责任后果,因而更具有震慑效应。除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会依法追责外,《规定》还特别强调了通报、处分、问责等行政处罚手段。在《京华时报》的特约评论员兵临看来,这种做法效果很值得期待。他在文章《防止领导干预司法关键在问责》中写道,“通报、处分、问责,这些看似行政化的手段,却很可能让领导干部心生忌惮,从而为其干预司法拉起‘警戒线’,通过严明的问责令权力在司法面前保持安分守己”。

另一个监督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为的利器,将掌握在司法人员手中,而这会保障司法人员有拒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底气。《规定》明确了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如实记录、全程留痕。而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也要受罚。

“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将会使过去隐蔽的干预行为完全暴露出来,但如何才能执行到位,让不少评论者心存疑惑。

《广州日报》的评论《给法官拒绝领导干预司法的底气》举例说明了操作层面的一些难点,“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早就已经开始有关干预司法留痕方面的探索,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原因就在于操作细则。谁来记录,谁来通报,向谁通报,在什么范围里通报,怎么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作者谭敏认为,制度的善意应该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个案的查办中,所以还需要更多的制度配套,尤其操作细则上应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而《人民日报》的评论《打造司法运行的“隔音空间”》,则强调了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在实践操作中的担当和责任。文章认为杜绝干预,贵在从严,现实中可能的杂音多种多样,“‘批示’是干预司法,‘暗示’算不算?‘请你们照顾’是插手案件,话里有话的‘请你们依法办理’怎么理解?”而消除这些杂音,中央拿出了过硬的制度,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也应该充分认识到文件的分量,“挺直腰板,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司法者”。

总体而言,《规定》的出台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在权与法间筑起了“防火墙”,为领导干部划出了警戒线,正如潘洪其所说,它“对于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东方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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